第四十四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

(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侮辱、体罚、殴打、拘禁劳动者的;

(二)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标准,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