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具体数额、实际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材料及调查情况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