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无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或者出资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相关职责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