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用人单位系个体工商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字号的,应当在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