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第三十九条有效用人单位系个体工商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字号的,应当在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