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第三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分支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