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第三十六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立案,有投诉人的告知投诉人:(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三)经调查发现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