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立案,有投诉人的告知投诉人: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三)经调查发现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