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公告期间,不计算为办案期限。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