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劳动保障监察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