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第三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表、考勤记录等相关劳动用工资料和记载相关内容的物品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一)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二)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三)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四)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