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令改正指令、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销立案决定。责令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