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第三十条有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有权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