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劳动保障监察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