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劳动保障监察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