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第二十六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