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按照要求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提供投诉材料。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人员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