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二)经补正材料仍不能明确被投诉用人单位的;(三)投诉请求事项,已经立案调查处理的;(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