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用工行为发生地或者用人单位住所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集体投诉的,投诉人可以推选代表投诉。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