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及电子邮箱等,指定专人负责。鼓励实名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