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共同进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