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书面审查,应当事先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进行自查后,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核查。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