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书面审查,应当事先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进行自查后,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核查。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