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第十九条有效劳动保障监察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调查等形式进行。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可以提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