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