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直接管辖的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