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第十四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实施监察,依法纠正和查处下列行为:(一)劳务派遣单位未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