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第十三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实施监察,依法纠正和查处下列行为:(一)违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程序或者不执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的;(二)不按照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