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