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居住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业主自主开展改造提升,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逐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旧居住区综合环境。旧居住区的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鼓励旧居住区综合改造后实施物业管理,由物业服务人根据业主的需求,提供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设施维修养护、绿化养护和房屋维修养护等物业服务,合理收取物业费。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