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集中式给水(包括自备水源)部门和单位所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给水部门和单位要负责检验、监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新增供水系统需经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