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城镇建设部门要按卫生要求,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和垃圾堆放、污水雨水排放设施。加强粪便、污水和垃圾管理。各单位、居民户必须服从规划和管理。

临街建筑施工,要围场作业,及时清理工程渣土和垃圾,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不准侵占道路办工厂、搞建筑、堆放物料、倾倒垃圾,保障路面整洁。

要在指定地点设立公共广告牌(栏),不准在建筑物、围墙、电线杆和树木上乱贴乱画乱挂。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