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第二章 居住区卫生第十条已废止省辖市市区内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其他市镇饲养家禽、家畜,要笼养或圈养。所有市和县城一律禁止养犬。因科研和军事等工作需要养犬和其他动物者,由所属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经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检疫后方可饲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