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主管部门的裁决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处罚的决定不停止执行。对不履行处罚决定者,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