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主管部门的裁决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处罚的决定不停止执行。对不履行处罚决定者,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