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