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第七章 公共卫生的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九条已废止群众环境卫生检查员的职责是:宣传公共卫生知识,进行公共卫生法制教育;组织发动群众维护公共卫生;检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公共卫生,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配合专业卫生监督员进行工作;其它有关卫生监督事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