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第七章 公共卫生的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八条已废止专业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宣传公共卫生知识,进行公共卫生法制教育;对本地区的公共卫生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指导群众环境卫生检查员的工作;其它有关卫生监督事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