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专业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

宣传公共卫生知识,进行公共卫生法制教育;

对本地区的公共卫生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

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指导群众环境卫生检查员的工作;

其它有关卫生监督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