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第七章 公共卫生的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七条已废止专业卫生监督员要从卫生防疫站和其他卫生预防单位、环卫部门、爱卫会办公室现有人员中挑选懂法律、懂政策、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并经专业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由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并负责组织领导。各部门、各行业的群众环境卫生检查员,由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各有关部门批准发给证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