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 工业卫生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生产场所空气中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不得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厂矿企业不得将有害的作业转嫁或外包扩散给没有防护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生产或加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