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生产场所空气中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不得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厂矿企业不得将有害的作业转嫁或外包扩散给没有防护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生产或加工。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