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卫生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中、小学校不得安排学生从事有碍发育和健康的生产劳动。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如从事有碍发育和健康的生产劳动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