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卫生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要加强食堂的卫生管理,膳食、饮水要符合卫生要求。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