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厂矿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认真搞好工业卫生。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