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第二章 居住区卫生第十一条已废止居住区内禁止新建、扩建能产生危害健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因素的工厂企业单位。已有的要限期治理,污染严重、近期又无治理办法的,要停产、转产或搬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