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核发证书。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