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对管理、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林权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3月1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