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国家工作人员、林业经营管理人员、护林人员,在执行森林法规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情节较轻未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3月1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