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拒绝、阻碍林政管理人员、木材检查员、森林植物检疫员、护林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