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在铁路、公路、河渠和农田林网的树木周围焚烧秸杆、柴草毁坏林木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全部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