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发生林木病虫害,因不及时报告和除治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罚,并追究其所在单位领导者的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3月1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