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进入幼林地、封山育林区、自然保护区或者进入种子园、母树林、实验林和采种基地等特种用途林内采种、放牧、砍柴、狩猎、采砂石,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损失额的2倍至4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3月1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