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毁林开荒或者在25度以上陡坡开荒的,除赔偿损失,责令其种树、种草恢复植被外,并处以每亩1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3月1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