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故意毁坏果树、林木,偷盗、哄抢林果主副产品,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3倍至7倍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3月19日